创业板对投资者持股变动有什么信息披露要求?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创业板股票交易规则》的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拥有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的5%时,或者所持股份已达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投资者每增加或者减少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时,应当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3日内发布公告,而在此期间,不能再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黄经理_股票顾问] 发表于:2018-11-20
创业板信息披露更及时强化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中介机构等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同时实行临时报告实时披露,上市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3时30分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彭经理】_股票顾问] 发表于:2018-11-20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创业板股票交易规则》的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拥有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的5%时,或者所持股份已达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投资者每增加或者减少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时,应当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3日内发布公告,而在此期间,不能再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另外,针对创业板公司股本较主板公司相对小的特点,《创业板股票交易规则》还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股份已达该公司总股本5%以上的股东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其每增加或减少股份数达到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时,应委托上市公司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股份变动的数量、平均价格、股份变动前后持股情况等。
[严经理_股票顾问] 发表于:2018-11-20
你好!《创业板股票交易规则》的规定,以投资者需求导向,结合创业板企业的业务模式,差异化做出披露要求
[赵玥_股票顾问] 发表于:2018-11-20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股份已达该公司总股本5%以上的股东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其每增加或减少股份数达到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时,应委托上市公司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股份变动的数量、平均价格、股份变动前后持股情况等
[高级顾问姜_股票顾问] 发表于:2018-11-20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创业板股票交易规则》的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拥有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的5%时,或者所持股份已达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投资者每增加或者减少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时,应当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3日内发布公告,
[.张经理._股票顾问] 发表于:2019-1-6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创业板股票交易规则》的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拥有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的5%时。
[小林经理_股票顾问] 发表于:2019-4-1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拥有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的5%时就会发出公告
[高级顾问孙_股票顾问] 发表于:2019-12-24
您好,主要涉及披露商业模式、经营风险以及战略规划等方面。
[高级顾问郝_股票顾问] 发表于:2020-1-8
您好,这个创业板的权限是需要去柜台进行开通哈,祝您开心。
[高级顾问张_股票顾问] 发表于:2020-3-10
您好,创业板投资者持股变动是可以信息披露的,欢迎交流
[高级顾问杨_股票顾问] 发表于:2020-3-20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创业板股票交易规则》的规定,以投资者需求导向,结合创业板企业的业务模式,差异化做出披露要求,主要涉及披露商业模式、经营风险、战略规划等方面,同时,风险披露要深入具体,信息披露要简明易懂,需提高招股书的可读性,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
[小杨经理_股票顾问] 发表于:2018-11-20
您好,您这边其实可以再多了解一下,这个创业板的信息披露肯定还是要按照相关的规定要求的,您这边其实可以再多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的,希望对您有用,祝您投资愉快。
[李经理2_股票顾问] 发表于:2018-11-20
首先,采取业绩快报制,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的规定,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相关会计期间的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披露上市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其次,强调要披露内控制度检查意见及募集资金专项审核报告。公司报送定期报告时应提交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发表的专项意见;上市公司仍有募集资金在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3、问:创业板上市规则对公平信息披露原则是否制定了相应的规定?答:《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提出了明确要求,具体包括以下方面:(1)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2)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上市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保密工作,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来落实公平信息披露原则。(3)上市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
[姬经理_股票顾问] 发表于:2018-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