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是怎么样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基金上市行为,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照《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组成部分,适用于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基金。
境外基金申请上市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基金”指封闭式基金;“主管机关”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第二章上市申请和审查
第四条基金申请在本所交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基金募集总额不得少于五千万元;
2.基金有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3.经理人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主要业务为基金管理的机构;
4.经理人的净资产不少于一千万元;
5.经理人的主要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当程度的专业学识水平,具备良好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记录;
6.基金的信托人(托管人)应当是完全独立于基金管理公司的金融机构,且其净资产不少于1亿元;
7.基金的投资方向与投资比例符合有关规定和信托契约的要求。
第五条基金申请上市应当由上市推荐人推荐。上市推荐人应当向本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推荐报告。该报告的撰写提纲由本所规定。
第六条基金经理人应经主管机关核准后方可向本所提出上市申请,在上市推荐人的协助下按本所的要求提交全部上市申请文件。
第七条本所在收到全部上市申请文件后二十日内由上市委员会作出是否批准基金在本所上市的决定。
第八条基金经理人提交上市文件后,如有修改,应征得本所的同意。未经本所同意,上市文件的最后定稿不得作出任何重大修订。基金经理人至迟应在本所上市委员会对该基金上市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前五日提交上市文件的最后定稿,以备核准。
第九条在上市委员会批准基金的上市申请后三日内,获准上市基金的有关当事人应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并依据协议及有关规定缴纳上市费用。
第十条经上市委员会审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基金,本所退回其上市申请,自前一次申请提交之日起半年内不再接受其上市申请。
第十一条本所在签订上市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向获准上市的基金签发上市通知书,确定上市日期。
第三章信息的披露
第十二条获准上市的基金应当在上市日前三日登载上市公告书,其登载日距上市日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三条本所有权审查基金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对其内容无进一步修改意见后方可登载于指定报刊。
第十四条上市基金应定期在本所指定的报刊上公布其资产净值,每个会计年度至少应公布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须在每一年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后的30日内公布,年度报告须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公布。
第十五条上市基金有关信息的披露应依照《规定》和《基金上市协议》执行。《规定》和协议中没有规定的,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基金经理人应委托两名授权代表,负责与本所联络有关事宜。授权代表应书面通知本所与其本人联络的方法,并确保其本人不在深圳市时有经委任并为本所知悉的合适替任人负责与本所联络。
授权代表的更换应提前三日通知本所。
第四章停牌与除牌
第十七条上市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本所有权对其受益凭证实行停牌,直到除牌。如停牌事由消除,符合上市条件,可以给予复牌。
1.未按本所要求通知或披露有关信息;
2.发生收购事项;
3.其他基于正当理由应予停牌的事项。
第十八条上市基金期限届满清算前30日或受益人大会决定将其转为开放式基金后30日内,本所对其受益凭证实行除牌。
第十九条如发生异常情况或确有必要,经理人可自行向本所申请停牌或除牌,经本所批准后方可实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警告;
2.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责令改正;
4.停牌或除牌。
第二十一条基金的当事人对本所依照本规则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机关申请裁定。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经主管机关批准后实施。
[资深顾问吴经理_股票顾问] 发表于:2018-11-22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5年12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和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基金指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及其他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条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规定。
第四条本所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规则对基金上市和信息披露等活动进行监管。
第二章上市
第五条基金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募集且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
(三)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在本所上市,应向本所提供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三)基金合同;
(四)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托管协议;
(六)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新募集基金除外);
(七)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备案的确认文件;
(八)上市交易公告书;
(九)基金份额已全部托管的证明文件;
(十)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及该基金的基金经理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信息披露负责人及经办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十一)本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基金管理人申请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在本所上市的,除了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向本所提供代办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证券公司名单及代办委托协议。
第七条基金符合上市条件的,本所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上市通知书》,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上市协议。
第八条《上市交易公告书》披露的有关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办理。
第九条基金在本所上市,基金管理人应当按下列标准向本所缴纳上市费用:
(一)上市初费:3万元人民币;
(二)上市月费:5000元人民币;自上市当月开始计算,按年预缴。
第三章持续信息披露
第十条基金在本所上市后,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基金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基金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基金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在第一时间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本所。
第十四条本所对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承担责任。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实行事先审核,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信息披露负责人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办理与本所之间的信息披露事宜。
第四章停牌与复牌
第十六条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本所申请对其例行停牌及复牌:
(一)于交易日公布收益分配公告或者预告的,该基金自当日上午开市起停牌一小时,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二)以现场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时间为本所交易时间的,该基金自持有人大会召开当日起停牌,直至公布持有人大会决议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如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布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布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第十七条基金于交易日披露临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本所申请该基金停牌,本所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停牌及停、复牌时间。
第十八条在交易时间内,基金管理人申请暂停接受上市开放式基金赎回申报的,应当同时向本所申请该基金停牌,本所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停牌和停、复牌时间;
在交易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如申请暂停接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申报的,应当同时向本所申请该基金停牌,本所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停牌和停、复牌时间。
第十九条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所可对其予以停牌及复牌:
(一)在任何公共媒体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的交易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本所可对该基金实施停牌,直至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二)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或者可能误导公众,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按照本所要求作出修改的,本所可对该基金实施停牌,直至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补充或者更正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三)延迟公布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本所可对该基金实施停牌,直至该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公告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如果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于公告后首先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四)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情节严重,被有关部门调查,可能对基金交易价格引起较大波动的,本所可对该基金实施停牌,待有关处理决定公告后另行决定复牌时间;
(五)在交易时间内因出现异常情况、临时停市而暂停接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申购、赎回申报的,本所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同时实施停牌,至恢复接受申购、赎回申报时复牌;
(六)在交易时间内因出现异常情况而暂停接受上市开放式基金的赎回申报的,本所对上市开放式基金同时实施停牌,至恢复接受赎回申报时复牌;
(七)本所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本章未有明确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以本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向本所申请对基金停牌与复牌。
第五章暂停与终止上市
第二十一条基金上市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其暂停上市:
(一)不再具备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三)严重违反本规则的;
(四)本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前条所述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本所核准后,可恢复该基金上市。
第二十三条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其终止上市:
(一)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二)基金合同期限届满未获准续期的;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五)本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它情形。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本所可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内部通报批评;
(二)在指定报刊和本所网站上公开谴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规则规定,情节严重的,本所可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五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负责人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本所可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内部通报批评;
(二)在指定报刊和本所网站上公开谴责。
信息披露负责人违反本规则规定,情节严重的,本所可以建议更换,并报中国证监会。
[期货和股票_股票顾问] 发表于:2018-11-22
1.基金募集总额不得少于五千万元; 2.基金有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3.经理人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主要业务为基金管理的机构; 4.经理人的净资产不少于一千万元; 5.经理人的主要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当程度的专业学识水平,具备良好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记录; 6.基金的信托人(托管人)应当是完全独立于基金管理公司的金融机构,且其净资产不少于1亿元; 7.基金的投资方向与投资比例符合有关规定和信托契约的要求。
[尹经理_股票顾问] 发表于:2018-11-22
您好奥,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基金都会在公告的你也可以在软件的基金栏目查看。
[林向南_股票顾问] 发表于:2018-11-29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与现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相比,《规则》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完善基金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程序。引入上市委员会审议机制,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对基金上市申请和终止上市事宜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二是完善小规模基金终止上市相关安排。设置基金终止上市观察期,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且相关情形在观察期内未消除的,基金进入终止上市程序;为保护基金持有人权益,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进入终止上市程序后规定期限内采取基金转型或清盘等终止上市实施方案,并要求基金管理人和本所会员在基金可能或已经触发终止上市条件后加强风险提示;为加强分级基金监管,对分级基金设置更严格的终止上市条件。三是加强对特殊基金的投资者保护和适当性管理。规定结构复杂、风险较高基金上市时应当有符合本所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张经理._股票顾问] 发表于:2019-1-6
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基金都会在公告的你也可以在软件的基金栏目查看。可以在线联系我开户佣金可协商
[姜经理_股票顾问] 发表于:2019-3-22
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基金都会在公告的你也可以在软件的基金栏目查看。
[小林经理_股票顾问] 发表于:2019-4-1
您好,你可以在网上查询《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祝您生活愉快
[高级顾问孙_股票顾问] 发表于:2019-12-20
您好,可以在深圳交易所查询基金上市规则。
[高级顾问郝_股票顾问] 发表于:2020-1-7
您好,这个基金的交易是可以在股票账户里面进行,祝您开心。
[高级顾问张_股票顾问] 发表于:2020-3-9
您好,这个基金上市规则有公告的,欢迎交流
[高级顾问杨_股票顾问] 发表于:2020-3-18
您好,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与现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相比,《规则》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完善基金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程序。引入上市委员会审议机制,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对基金上市申请和终止上市事宜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二是完善小规模基金终止上市相关安排。设置基金终止上市观察期,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且相关情形在观察期内未消除的,基金进入终止上市程序;为保护基金持有人权益,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进入终止上市程序后规定期限内采取基金转型或清盘等终止上市实施方案,并要求基金管理人和本所会员在基金可能或已经触发终止上市条件后加强风险提示;为加强分级基金监管,对分级基金设置更严格的终止上市条件。三是加强对特殊基金的投资者保护和适当性管理。规定结构复杂、风险较高基金上市时应当有符合本所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安排;基金管理人及本所会员应当加强上述基金的投资者保护和教育。四是加强监管,优化业务办理。进一步明确对违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信息披露负责人可采取的监管措施;取消常规业务例行停牌,简化基金上市申请材料.
[胡_股票顾问] 发表于:2018-11-22
基金申请在本所交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基金募集总额不得少于五千万元;
2.基金有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3.经理人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主要业务为基金管理的机构;
4.经理人的净资产不少于一千万元;
5.经理人的主要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当程度的专业学识水平,具备良好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记录;
6.基金的信托人(托管人)应当是完全独立于基金管理公司的金融机构,且其净资产不少于1亿元;
7.基金的投资方向与投资比例符合有关规定和信托契约的要求。
[小杨经理_股票顾问] 发表于:2018-11-22
看点一:有利于遏制“三高”发行。创业板推出之初,其“高成长”定位被炒作成了诞生类似微软、苹果等创新企业的孵化园。在各路炒家的热捧之下,创业板公司发行市盈率不断攀高,平均市盈率在60倍以上,最高的新研股份达到150倍,创业板成了“三高股”的孵化园。退市制度推出后,各路炒家就要掂量掂量询价时抬高创业板市盈率的风险了。退市制度将使创业板估值水平趋于合理,使“三高股”回归其实际价值。
看点二:让财务报表造假和包装上市者闻风而退。创业板的业绩变脸公司可谓层出不穷,而此番退市制度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粉饰财务报表做假账,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仍未改正的,将被终止上市。对于那些包装上市痕迹明显的公司来说,倘若不整改扭亏,将难逃退市厄运。
看点三:有利于遏制小盘题材股炒作。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都是小盘股,所以一直都是投机资金猎取的对象。创业板新退市制度在“暂停上市情形”的规定中,将原“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改为“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审计净资产为负”,缩短了创业板退市时间。这将使那些以赌博心态炒作净资产为负的小盘题材股的行为得以收敛。同时,退市制度优胜劣汰的价值取向,有利于重塑市场的价值投资风气。
看点四:为主板退市制度的推出铺平了道路。A股主板市场成立至今,退市制度形同虚设,大批连续亏损的垃圾股由于拥有“壳资源”和重组后“乌鸦变凤凰”的预期,被投机资金炒来炒去。创业板退市制度完善了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明确表示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希望这一规定也能在主板的退市机制中得以体现,从而使主板炒作“壳资源”及ST股之风有所收敛。
[姬经理_股票顾问] 发表于:2018-11-22
基金有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经理人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主要业务为基金管理的机构;
经理人的净资产不少于一千万元;
经理人的主要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当程度的专业学识水平,具备良好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记录
[首席林经理_股票顾问] 发表于:2018-11-22
基金申请上市应当由上市推荐人推荐。上市推荐人应当向本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推荐报告。该报告的撰写提纲由本所规定。
第六条基金经理人应经主管机关核准后方可向本所提出上市申请,在上市推荐人的协助下按本所的要求提交全部上市申请文件。
第七条本所在收到全部上市申请文件后二十日内由上市委员会作出是否批准基金在本所上市的决定。
第八条基金经理人提交上市文件后,如有修改,应征得本所的同意。未经本所同意,上市文件的最后定稿不得作出任何重大修订。基金经理人至迟应在本所上市委员会对该基金上市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前五日提交上市文件的最后定稿,以备核准。
第九条在上市委员会批准基金的上市申请后三日内,获准上市基金的有关当事人应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并依据协议及有关规定缴纳上市费用。
第十条经上市委员会审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基金,本所退回其上市申请,自前一次申请提交之日起半年内不再接受其上市申请。
第十一条本所在签订上市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向获准上市的基金签发上市通知书,确定上市日期。
第三章信息的披露
第十二条获准上市的基金应当在上市日前三日登载上市公告书,其登载日距上市日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三条本所有权审查基金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对其内容无进一步修改意见后方可登载于指定报刊。
第十四条上市基金应定期在本所指定的报刊上公布其资产净值,每个会计年度至少应公布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须在每一年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后的30日内公布,年度报告须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公布。
第十五条上市基金有关信息的披露应依照《规定》和《基金上市协议》执行。《规定》和协议中没有规定的,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基金经理人应委托两名授权代表,负责与本所联络有关事宜。授权代表应书面通知本所与其本人联络的方法,并确保其本人不在深圳市时有经委任并为本所知悉的合适替任人负责与本所联络。
授权代表的更换应提前三日通知本所。
第四章停牌与除牌
第十七条上市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本所有权对其受益凭证实行停牌,直到除牌。如停牌事由消除,符合上市条件,可以给予复牌。
1.未按本所要求通知或披露有关信息;
2.发生收购事项;
3.其他基于正当理由应予停牌的事项。
第十八条上市基金期限届满清算前30日或受益人大会决定将其转为开放式基金后30日内,本所对其受益凭证实行除牌。
第十九条如发生异常情况或确有必要,经理人可自行向本所申请停牌或除牌,经本所批准后方可实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警告;
2.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责令改正;
4.停牌或除牌。
第二十一条基金的当事人对本所依照本规则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机关申请裁定。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经主管机关批准后实施。
[蜀经理_股票顾问] 发表于:2018-11-22
1。确认基金符合上市条件;
2。确保基金管理人了解其应当承担上市规则及上市协议所列明的责任;
3。协助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上市申请工作;
4。向本所提交上市推荐书;
5。确保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6。协助基金管理人与本所安排基金上市;
[小尹经理_股票顾问] 发表于:2018-11-22
为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上市、终止上市和信息披露监管,强化分级基金风险防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于近期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17年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与现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相比,《规则》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完善基金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程序。引入上市委员会审议机制,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对基金上市申请和终止上市事宜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二是完善小规模基金终止上市相关安排。设置基金终止上市观察期,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且相关情形在观察期内未消除的,基金进入终止上市程序;为保护基金持有人权益,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进入终止上市程序后规定期限内采取基金转型或清盘等终止上市实施方案,并要求基金管理人和本所会员在基金可能或已经触发终止上市条件后加强风险提示;为加强分级基金监管,对分级基金设置更严格的终止上市条件。三是加强对特殊基金的投资者保护和适当性管理。规定结构复杂、风险较高基金上市时应当有符合本所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安排;基金管理人及本所会员应当加强上述基金的投资者保护和教育。四是加强监管,优化业务办理。进一步明确对违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信息披露负责人可采取的监管措施;取消常规业务例行停牌,简化基金上市申请材料.
本次《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17年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2日,深交所将根据市场各方的意见,及时对《规则》进行修改完善。
[小贝经理_股票顾问] 发表于:2018-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