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融资和融资性贸易如何区分?它们各有哪些买卖和保理形式?
2020/7/3 10:42:07
贸易融资和融资性贸易的概念
“贸易融资”或“融资性贸易”事实上都是“融资”和“贸易”的结合。所谓“贸易”必然是至少有一买一卖,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上游、一个下游(当然贸易链条可以无限延长)。所谓“融资”,则范围比较宽泛,至少可包括内融性的资产管理融资、贸易融资、补偿贸易融资、项目包装融资、高新技术融资、BOT项目融资、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融资方式,在 “贸易融资”或“融资性贸易”概念下的“融资”显然指的是基于贸易模式开展的“融资”组合。
(一)贸易融资概念
根据《巴塞尔协议》(2004-6)的定义,“贸易融资”是指在商品交易过程中,运用短期性结构融资工具,基于商品交易中的存货、预付款、应收款等资产的融资。
贸易融资是银行围绕着国际结算的各个环节为进出口商品提供便利资金的总和。适合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开展贸易融资的品种,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货权;或动产质押授信业务;(2)出口退税托管贷款;(3)出口信用险项下融资(险单质押贷款);(4)出口保理业务;(5)大力发展银行融资风险较低的福费廷业务;(6)供应链融资。供应链融资『Supply Chain Finance』是把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及其相关的上下游配套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根据供应链中企业的交易关系和行业特点制定基于货权及现金流控制的整体金融解决方案的一种融资模式。供应链融资并非单一的融资产品,而是各类产品的组合序列,银行根据产业链各节点的资金需求特性嵌入相应的融资融信产品组合,包括票据及其衍生产品、贷款融资及其关联产品、结算、托管、现金管理等非融资产品,形成产品集群效应。供应链融资围绕“1”家核心企业,通过现货质押和未来货权质押的结合,打通了从原材料采购,中间及制成品,到最后经由销售网络把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这一供应链链条,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直到最终用户连成一个整体,全方位地为链条上的“n”个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通过相关企业的职能分工与合作,实现整个供应链的不断增值。
这种业务优点:在于既突破了商业银行传统的评级授信要求,也无须另行提供抵押质押担保,切实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供应链融资实际通过对有实力核心企业的责任捆绑,对产业链相关的资金流、物流的有效控制,针对链条上供应商、经销商及终端用户等不同企业的融资需求,银行提供的以货物销售回款自偿为风险控制基础的组合融资服务。供应链融资重点关注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交易的连续性、交易对手的履约能力、业务的封闭运作与贷款的自偿性。它将贷款风险控制前移至企业的生产、存储及其交易环节。依托上下游合作伙伴的库存质押或应收账款质押,为合作伙伴提供融资,以产业链整体或局部风险控制强化单一企业的风险个案防范,填补了金融产品的空白,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核心企业及合作伙伴的风险都来源于三个方面,行业风险、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
这种模式的风险:在供应链融资风险的层次中,影响供应链融资风险的主要因素是核心企业风险及其合作风险,而核心企业风险主要来源于其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而合作风险最主要是来自于合同风险。在供应链融资业务中,规避供应链融资风险需要企业、银行加强与物流公司合作由物流公司为供应链提供信息、仓储和物流等服务,银行则直接提供融资。这样银行可以利用物流公司对货物情况了如指掌的优势,降低自身风险,企业可以得到融资,同时,物流公司也取得收益。供应链融资主要包括基于应收账款的供应链融资模型、基于库存的供应链融资模型。
国内各大银行曾经开展过的贸易融资有:订单融资、动产融资、仓单融资、保理、应收账款融资、保单融资、法人账户透支、保兑仓融资、金银仓融资、电子商务融资、融信达、融易达、销易达、融货达、货利达、通易达、融通达等在内的一系列供应链融资产品。
附:结构性贸易融资是指银行为商品的出口商以其已经持有的或者未来将要持有的商品权利作为担保,以抵押或者质押的方式发放的短期融资,一般与大宗商品贸易融资内涵一致。包括:1.应收款融资(Account Receivables Financing);应收款融资是指出口商发货后通过转让出口合同以及应收账款给银行作为担保,银行向出口商提供有追索权的融资,进口商付款时直接向银行的专用账户支付(可以分期支付),作为出口商的还款。2.存货融资(Inventory Financing):存货融资是指出口商以存储在仓库(一般由银行指定)中的货物作担保,依靠进口商的付款作还款来源,与应收款融资不同,出口商融资时,货物还没有运出。但是还款方式和应收款融资一样是货物出口后收回的资金,所以存货融资必然包括应收款的管理。3.仓单融资(Warehouse Receipt Financing):所谓仓单,就是仓储合同的保管人于接受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时填发给存货人的收据。仓单既是保管人收货的证明,又是存货人提取货物的有效证明。仓单融资是指出口商把货物存放在仓库(一般由银行指定)之后,仓库将出具的仓单交给银行质押,获得资金的融资方式,仓库要按照银行的指令交付货物。注意结构性贸易融资与交易性贸易融资的关系:交易性贸易融资更偏重于对贸易中的某一个环节提供融资,而结构性贸易融资更偏重于以货物作为抵押品或者以货物未来的权利作为质押。例如,打包贷款是为了生产之前的准备工作以及生产的过程,出口押汇是针对货物发运之后的融资等;而结构性贸易融资关注的重点是货物的保值或者未来权利的兑现,根据融资商品的不同,可能会涉及期货交易,因此结构性贸易融资往往都是针对大宗商品的融资。
(二)融资性贸易的概念
在企业贸易融资过程中,银行根据企业真实贸易背景和上下游客户资信实力,以单笔或额度授信方式,提供银行短期金融产品和封闭贷款,以企业销售收入或贸易所产生的确定的未来现金流作为直接还款来源的融资业务,称为自偿性贸易融资。自偿性贸易融资以特定贸易背景为授信原因,通过设置封闭贷款操作流程和单据控制来保证专款专用。以钢铁经销为例,对其授信主要用于从钢厂家进货,银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就是钢厂,而且银行承兑汇票的开立是以经销商、钢厂、银行三方签订协议为前提,银行精心选择的有实力的钢厂家信誉和厂商银三方前置性约定,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专款专用。自偿性贸易融资包括:(1)厂商银:经销商依托生产厂家的信誉和实力获得银行授信的一种方式。银行、厂家和经销商三方签订协议,经销商交存一定比例保证金,银行承兑收款人为生产厂家的银行承兑汇票。经销商不断补足保证金,银行向生产厂家发出等金额发货指令。经销商将销售款足额打入承兑银行账户后,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货物全部归经销商所有。如果经销商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没有足额提货,银行承兑汇票金额扣除经销商已经提货金额后剩余的部分由生产厂家进行回购。(2)自偿性贸易融资货权质押授信业务:银行和经销商、仓储公司签订协议货权质押协议,由银行根据经销商申请向生产厂家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厂家将货物发送到银行指定的仓库,经销商补足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银行签署提货指令,仓库依据银行提货指令向经销商发货。承兑或贷款到期后,如果经销商在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保证金或还贷资金,银行将处理质押的货物用以还贷。(3)自偿性贸易融资应收账款转让业务。规模较小的生产厂家,如果其下游的客户实力雄厚,则生产厂家可以将对下游客户的应收账款出售给银行,利用下游客户的信誉获得银行的授信支持。
但是,在现实情况中,由于一些贸易企业缺乏足够的资信,很难从银行通过自偿性的贸易融资解决流动性资金不足的问题。为解决自身资金需求,其中一个办法便是通过与拥有良好银行信用的国企合作,让国企加入贸易链中,以国企名义与客户签订贸易合同,借用国企的良好银行信用,取得银行融资,销售货物后返还一定手续费给相关国企,这种模式称为融资性贸易。融资性贸易这个称谓,虽然习惯上与“贸易融资”通用,但真正正式提出“融资性贸易”这个称谓,可见资料最早在2013年国资委评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大宗商品经营业务风险防范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13〕31号)》之“二”中提到“持续优化经营模式,严控融资性贸易业务”,并“严禁开展无商品实物、无货权流转或原地转库的融资性业务”。一般而言,所谓融资性贸易,可概括为当企业缺乏足够资信,无法从银行获得资金时,通过第三方,以第三方名义与贸易相对人签订贸易合同,从第三方处处取得融资,企业销售货物后返还本金和一定手续费给第三方的融资方式。本质属于商业信用融资和贸易融资的结合,包括应收账款融资、预收货款融资、商业票据融资等。2014年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度出资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严禁通过虚构交易、循环交易等方式人为做大经营规模的行为,对无交易实质的“空转”贸易以及变相融资行为不得按照贸易业务确认收入。”
融资性贸易分类
贸易形式容易被类型化,是融资性贸易的一大重要特点。随着融资性贸易业务的不断发展,其参与主体及交易形式也在不断变化,但就我国融资性贸易实践而言,资金方通常以两种形式为融资方提供融资便利:一是直接提供融资,二是提供融资增信服务。由于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非金融机构以提供融资服务为主业,提供融资方不能直接与融资方开展借贷业务,只能借道商品或服务买卖,变相提供融资。因此,我们根据提供资金方的融资方式,将融资性贸易区分为买卖型融资性贸易和增信型融资性贸易。
(一)买卖型融资性买卖
买卖合同是所有有偿合同的基础,也是融资性贸易案件最常见的法律关系种类。与增信型融资性贸易不同,在买卖型融资性贸易当中,资金方直接为融资企业提供资金。从涉及主体来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最少包括两方当事人,即出卖人和买受人,如果存在第三人履行或者向第三人履行的情形,则涉及主体有可能随之增加。融资性贸易通常表现为一系列买卖合同构成的贸易链条,买卖型融资性贸易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托盘买卖贸易形式
基本概念和结构:
托盘贸易是指托盘方与买卖双方企业分别签订采购合同,利用账期,为卖方提供融资的贸易形式。托盘贸易通常会发生真实的货物流转,但是提供资金一方并不直接参与货物流转的过程。在托盘贸易中,如果企业作为实际出货方与托盘方订立合同,再由托盘方将货物转售给实际用货方,则企业虽未直接参与融资,但可能受到融资风险波及;如果企业作为托盘方直接联系实际出货方和实际用货方,则有可能面对既不能根据与下游卖方的合同要求给付货款,又不能根据与上游卖方合同要求交付货物的尴尬局面。
在典型的托盘贸易模式。与循环贸易不同,托盘贸易中存在真实的货物流转,也就是存在真实的卖方和买方。托盘方的介入,可以使真实买方取得一个支付货款的差期,而托盘方从中收取一定的资金使用费
典型案例:
查莉莉与杭州天恒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豫玉都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常熟科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案号:(2010)民提字第110号
(2)循环买卖贸易形式
基本概念和结构:
循环贸易是通过相同企业,或者关联企业之间签订内容相同的多份买卖合同,形成一个闭合的货物流转回路,帮助融资方取得资金在一定时间内的使用权,同时无需发生实际的货物流转。
在典型的循环贸易法律关系中,其中A、B、C、D四公司间分别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履行方式为一方支付货款、一方交付货权凭证。货权凭证最初由A公司提供,并最终流向A公司,在整个交易过程中,A公司并不需要实际交付货物,而取得了货款在一定期间内的使用权。随着中间环节的增加,或者货权凭证最终流向合同的关联企业而非直接流向A公司等因素的出现,循环贸易的交易结构可以变得更加复杂。
典型案例:
中国五金交电化工公司与江苏利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9571号
(3)委托采购(销售)形式
基本概念和结构:
委托采购形式,是指提供资金的企业接受融资方委托,代为采购货物;提供资金的企业将收购、保管、销售三环节全部交给融资企业完成,或将其中两个环节交由融资企业的关联方客户完成,企业不直接有效控制货权的委托性业务;无法有效控制货权的转委托业务。此类贸易一旦发生纠纷,法院首先要确定的是,案涉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建立委托法律关系还是买卖法律关系,并由此认定合同的性质和效力。
委托采购(销售)形式的结构与托盘买卖非常相似,所不同之处就是以委托法律关系取代了买卖法律关系。
典型案例:
唐山建源钢铁有限公司、吕金弟等与厦门成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案号:(2014)民申字第1178号
(二)增信型融资性买卖
在买卖型融资性贸易(循环买卖、托盘买卖、委托采购(销售))这些贸易形式中,提供融资企业都需要通过贸易将自有资金转移给融资企业。但是在许多其他融资性贸易形式中,提供融资企业只是以贸易形式为融资企业增信,使其能够更顺利的获取金融机构融资,我们将其称为“增信型融资性贸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质押监管贸易形式
基本概念及结构
质押监管贸易,是指监管方根据质权人委托对质物进行监管,如质物在监管期间灭失或强行出库,由监管方向质权人赔偿损失的贸易形式。
质押监管贸易是一种融合了委托和仓储保管等多重法律关系的贸易形式,其中融资企业就是质押人,通常是贸易关系的发起人;监管人就是提供融资增信的企业;质权人通常为金融机构。
在许多情况下,融资企业虽然拥有可供质押的财产,但是由于该财产并非不动产等较易被金融机构接受的类型,因此还是难以获得金融机构融资。这时候,融资企业引入有实力的质押监管企业,与金融机构共同签订质押监管协议,其实质相当于质押监管企业就融资企业贷款提供保证,从而实现增信目的。
质押监管贸易包含三重法律关系,一是A公司与银行间的贷款法律关系;二是A公司与银行间的质押法律关系;三是银行与B公司间的质物保管法律关系。在此交易结构中,B公司形式上提供质物保管服务,实际是为A公司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这也是融资性贸易的一种主要形式。其法律风险在于,如果B公司不能实际占有控制质物,或者质物根本不存在,则B公司需要在A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时,向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质押监管贸易是一种融资企业、物流企业,金融机构通过设计的业务模式,有助于实现多方共赢。从质权人角度,由于其缺乏对贸易、仓储行业的了解,直接占有质物的成本和风险均较大,将质物监管委托给专业的物流企业相当于用较低的成本设立防火墙。从物流企业角度,委托质物监管既有利于业务开拓,也可以增加其与融资企业间的粘度。同时,由于物流企业实际控制质物,也对贸易链有较深了解,因此也较有能力控制风险。从融资企业角度,通过开展质物监管服务贸易,实质上获得物流企业的増信,有助于其取得金融机构融资。
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有许多企业以拓展金融物流、质押监管等新兴业务名义,利用新兴业务监管制度不健全,通过业务从银行套取资金。在此类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确定案涉当事人之间是委托监管法律关系,还是仓储保管法律关系。
(2)仓储保管贸易形式
基本概念及结构
仓储保管贸易是结合了买卖和仓储保管双重法律关系的融资性贸易形式。在这种形式中,通常存在双重贸易性融资:一是货权人通过买卖形式为融资企业提供资金,二是仓储保管人通过仓储保管形式为融资企业提供增信。
仓储保管贸易与质押监管贸易在法律关系上极为相似,只是货权人取代了金融机构的位置,而货权人与融资企业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也从借款转化成了买卖。在仓储保管法律关系及与其关联的买卖法律关系中,交付通常体现以货权凭证而非实物的流转。
(3)保兑仓形式
基本概念及结构
保兑仓是指以银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银行控制货权,卖方受托保管货物并对承兑汇票保证金以外金额部分由卖方以货物回购作为担保措施,由银行向卖方和买方提供的以银行承兑汇票的一种金融服务。
对生产商(卖方)而言,保兑仓业务的优势在于:增强经销商的销售能力,解决了产品积压问题;锁定销售渠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产业链竞争优势;无须向银行融资,降低了资金成本,同时也减少应收帐款的占用,保障了收款。对经销商(买方)而言,保兑仓业务解决全额购货的资金困难,买方可以通过大批量的订货获得生产商给予的优惠价格,降低销售成本。
保兑仓的法律关系为:A公司与B公司之间为一般的货物买卖法律关系,B公司以承兑汇票形式支付货款,A公司以仓单等货权凭证方式交付货物。B公司与银行间为票据法律关系,银行为B公司的汇票进行承兑,B公司向银行支付票据金额。保兑仓交易结构的特点在于,A公司向承兑银行提供回购承诺,从而增加B公司的信用,以方便其获取银行承兑。
保兑仓是一种合法的交易结构,但是经常被利用而成为融资性贸易的主要模式之一。主要方式是,A公司与B公司虚构交易,A公司在取得货款后,以退货等名义将货款返给B公司,从而帮助B公司实现融资目的。
(4)保理形式
基本概念及结构
保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它是商业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为了强化应收账款管理、增强流动性而采用的一种委托第三者(保理商)管理应收账款的做法。
在保理法律关系中,A公司、B公司及银行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A公司与B公司间的货物买卖法律关系;二是A公司与银行间的应收账款转让法律关系。
保理也是一种合法的业务模式,但是如果A公司与B公司间没有真实的货物买卖关系,则会演变成一种违法的融资性贸易。而在此类融资性贸易纠纷中,除合同效力问题外,经常会发生管辖权争议,而争议的核心则是,是否应当突破借款法律关系的相对性,使其对债务人产生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