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有哪几种基本形式?演变形式有哪些?各是如何演变过来的?
2020/7/23 17:42:03
BOT是目前国际上流行的投资合作方式,日益受到我国政府的重视,并将成为今后我国引进外资投资于基础建设的重要方式。本文主要介绍了BOT的合作方式及其演变形式。
一、三种基本形式
世界银行在《1994年世界发展报告》中指出,BOT共有以下3种最基本的形式:
1、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运营-移交),这是最经典的BOT 模式,项目公司没有项目的所有权,只有建设和经营权。
2、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即建设-拥有-运营-移交),这种方式明确了BOT方式的所有权,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既有经营权又有所有权。项目公司对所建项目设施拥有所有权并负责经营,经过一定期限后,再将该项目移交给政府。这一模式在内容和形式上与BOT没有不同,仅在项目财产权属关系上强调:项目设施建成后归项目公司所有。
3、BOO(build-own-operate,即建设-拥有-运营),与前两种形式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项目公司不必将项目移交给政府(即为永久私有化),目的主要是鼓励项目公司从项目全寿命期的角度合理建设和经营设施,提高项目产品/服务的质量,追求全寿命期的总成本降低和效率的提高,使项目的产品/服务价格更低。
二、演变形式
除了上述三种基本形式之外,在各国应用BOT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演变形式,以反映项目的主要特点,例如:
(1)BT(build-transfer, 建设-移交),即项目建成后立即移交,可按项目的收购价格分期付款;BT是指民营机构与政府方签约后,设立项目公司以阶段性业主身份负责某项基础设施的融资、建设,并在完工后即交付给政府,从而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分次收回回购款(包含设施建设成本及融资回报)的权利。
BT模式适合于缺乏收入补偿机制的设施,譬如污水管网的建设投资,对建设财力薄弱的地方政府或融资能力强的承包商都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但容易蜕变为政府负债融资的工具。2006年1月建设部、发改委等四部委联合发文,禁止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这可能对BT模式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2)BOOST(build-own-operate-subsidy-transfer,建设-拥有-运营-补贴-移交);发展商在项目建成后,在授权期限内,既直接拥有项目资产又经营管理项目,但由于存在相当高的风险,或非经营管理原因的经济效益不佳,须由政府提供一定的补贴,授权期满后将项目的资产转让给政府。
(3)ROT(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重整-经营-转让),项目在使用后,发现损毁,项目设施的所有人进行修复恢复整顿—经营—转让;重整是指在获得政府特许专营权的基础上,对政府陈旧的项目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更新,由投资者经营若干年后再转让给政府。这是BOT模式适用于已经建成,但已陈旧过时的基础设施改造项目的一个变体,其差别在于“建设”变为“重整”。
(4)BLT(build-lease-transfer,建设-租赁-转让),项目完工后一定期限内出租给第三者,以租赁分期付款方式收回工程投资和运营收益,以后再行将所有权转让给政府;
(5)ROMT(rehabilitate-operate-maintain-transfer,修复-经营-维修-转让 );即政府出售已建成的、基本完好的基础设施并授予特许专营权,由投资者购买基础设施项目的股权和特许专营权。这是BOT 模式的变体,其与一般BOT的差别就在于“建设”变为“购买”。上海黄浦江打浦路隧道项目就是采用POT模式的典型例子,这是上海对BOT模式的一个创新。
(6)ROO(rehabilitate-own-operate,修复-拥有-经营);民间机构向政府租赁或投资扩建、整建原有的设施,尔后拥有现有设施并营运。
(7)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移交-经营-移交);即政府将建设好的公共工程项目,移交给私营企业进行一定期限的运营管理,在合约期满之后,再交回给政府部门的一种融资方式。
(8)BTO(build-transfer- operate):建设一移交一运营。由民间机构投资新建完成后,政府无偿或有偿取得所有权,并委托该民间机构营运,营运期间届满后,营运权归还政府。
(9)IOT(investment-operate-transfer):投资一运营一移交。即收购政府现有的基础设施,然后再根据特许权协议运营,到期移交给政府公共部门。
(10)DCMF(design-construct-manage-finance,设计-施工-管理-融资),在该模式中,私人部门投资建设公共设施并具有该设施的所有权。公共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向私人部门支付一定费用并使用该设施,而私人部门只提供保证该设施正常运转的辅助性服务。
(11)SOT(supply-operate- transfer,供应-经营-移交);
(12)DBOT(design- build-operate-transfer,设计-建设-运营-移交);
(13)DOT(develop-operate-transfer,发展-经营-移交);
(14)OT(operate-transfer,经营-移交);
(15)OMT(operate-manage-transfer,经营-管理-移交);
(16)DBFO(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设计-建造-融资-经营);等等。
以上均是以BOT为基础衍生出的不同操作方式,但其基本特征是一致的,即项目公司必须得到有关部门授予的特许经营权。
其中,BT是指政府在项目建成后从民营机构中购回项目(可一次支付,也可分期支付);与政府投资建造项目不同的是,政府用于购回项目的资金往往是事后支付(可通过财政拨款,但更多的是通过运营项目来支付);民营机构是投资者或项目法人,必须出一定的资本金,但用于建设项目的其他资金可以自己出,但更多的是以期望的政府支付款(如可兑信用证)来获取银行的有限追索权贷款。因此,对银行和承包商而言,BT项目的风险可能比基本的BOT项目大。当然,如果承包商不是投资者,其建设资金不是从银行借的有限追索权贷款,或政府用于购回项目的资金完全没有基于项目的运营收入,BT实际上是“承包商垫资承包”或“政府延期付款”,属于异化BT,已经有点超出狭义项目融资的原有含义范畴了,已被中央有关部门禁止。因为它主要只是解决了政府当时缺钱建设基础设施的燃眉之急,并没有实现狭义项目融资所强调的有限追索、提高效率、降低价格、公平分担风险等。
此外,TOT模式也特别受投资者青睐,在发展中国家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应用。具体是指用民营资金购买某个项目资产(一般是公益性资产)的经营权,购买者在约定的时间内通过经营该资产收回全部投资和得到合理的回报后,再将项目无偿移交给原产权所有人(一般为政府或国有企业)。TOT对项目发展存在着BOT方式所部具备的优势:“为拟建项目引进资金,为建成项目引进管理”,如果运作得好,可以实现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良性循环;只涉及转让经营权,不存在产权、股权问题,避免许多争论;TOT的风险比BOT小,金融机构、基金组织、私营资本等都有机会参与且更愿意投资,增加了项目的资金来源。
三、其他相关变种
PPP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 中文直译为“公私合伙制”,是指政府、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企业基于某个基础设施项目而结成相互合作关系的形式。PPP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PPP泛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而狭义的PPP可以理解为BOT、TOT、DBFO等一系列项目融资模式的总称。需要强调的是,不管是广义还是狭义,PPP均是指一个大的概念范畴,而不是一种特定的项目融资模式。因此,不能将PPP与BOT、ABS等特定项目融资模式并列起来进行比较。
PFI (PrivateFinance Initiate) 中文直译为“私人融资倡导”。PFI是一种私人融资活动。即政府部门发起项目,由财团进行项目建设—运营,并按事先的规定提供所需的服务。政府采用PFI目的在于通过在合同期限内因向承包商付款而获得有效的服务,而并非旨在最终的建筑的所有权。在合同结束时,有关资产的所有权或者留给承包商,或者交回公共机构,取决于原始合同条款规定。由此可以得出:BOT旨在公共设施的最终拥有,而PFI在于公共服务的私人提供,其含义与狭义的PPP概念非常类似,只不过PFI更强调私人机构的资本投入,因而PFI也是一个概念范畴,它包括BOT、TOT,BROT,BOOT,B00,DBFO等多种模式,也有的文献中PFI特指DBFO模式。
综上,BOT经历了数百年的发展,尤其是近30年的实践,为了适应不同的条件,还有BRT、DBOM、SLT、MOT等等演变形式,虽然提法不同,具体操作上也存在一些差异,但它们的结构与BOT并无实质差别,所以习惯上将上述所有方式统称为BOT。